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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艳祥与何洪山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祥,何洪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14民督2号申请人:周艳祥,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何洪山,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周艳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艳祥称,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申请人何洪山向申请人周艳祥赊购货物,欠货款8000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何洪山欠周艳祥货款8000元”。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何洪山给付申请人周艳祥货款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洪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艳祥货款8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何洪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冉乐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