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惠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刘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叶林,女,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烟草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百姓家园1302室。被执行人刘惠文,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横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横山县稻地沟*号。申请执行人叶林与被告刘惠文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被告刘惠文向原告叶林偿还垫付的贷款本金300000元、已���生利息95600元及其中贷款本金200000元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息按1.5分所计算利息,2016年7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16年8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4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负担3617元,于2017年4月19日前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叶林以与被执行人刘惠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39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