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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中影电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中影电影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鸿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虎门中影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3号德兴花园步行街西区G栋四楼。法定代表人:谢悦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洋,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丰,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2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其实际经营场所的说明,足以证明其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惟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