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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754号原告吴某某,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     丽     娜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张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