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虎,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宜秀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庆宜秀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1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虎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渔墩村返回地工地工人临时宿舍,推门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管某、冯某2放置于房间桌子上的××型手机及××型手机各1部,以及樊某等人放置于裤子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60元。后被告人陈虎又破解了上述××型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将该微信钱包里的人民币9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750元。被告人陈虎于2017年7月18日在温州市瓯海区××路××旅馆××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某、管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虎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10元,返还被害人管某、冯某、樊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