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韩晓勇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韩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薛春江。被执行人韩晓勇,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韩晓勇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刑初957号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1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