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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2767许青与龚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青,龚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767号原告:许青,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龚泉,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许青与被告龚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7月19日,原告许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青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