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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赵传栋、刁士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赵传栋,刁士玲,汤家旺,廖淑静,赵传荣,罗彦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26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胡里庄居委会。负责人张西汉,职务行长。被告赵传栋,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刁士玲,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汤家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廖淑静,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赵传荣,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罗彦玲,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被告赵传栋、刁士玲、汤家旺、廖淑静、赵传荣、罗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廉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