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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海、刘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刘鹏,周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94号申请人刘海。申请人刘鹏被执行人周保林。刘海、刘鹏与周保林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保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海、刘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刘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保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海、刘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保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海、刘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