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鞠洪杰诉张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洪杰,张德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578号原告:鞠洪杰,女,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贵都花园6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孙贺(系鞠洪杰丈夫),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贵都花园6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德全,男,汉族,1952年2月28出生,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小荒地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永泰小区***栋*单元***室。原告鞠洪杰与被告张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洪杰的委托代理人孙贺、被告张德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鞠洪杰的诉讼请求:1、要求张德全偿还鞠洪洁煤款24000元;2、诉讼费由张德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间,张德全在鞠洪杰处购买小块煤,经结算张德全欠鞠洪杰煤款25000元。2015年12月29日,张德全为鞠洪杰出据欠据一张,后张德全偿还鞠洪杰1000元,尚欠24000元煤款至今未付。现鞠洪杰起诉,要求张德全给付煤款24000元。张德全辩称:鞠洪杰起诉属实,但因鞠洪杰的煤质量有问题,因此不同意给付煤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张德全在鞠洪杰处购买小块煤,2015年12月29日,张德全为鞠洪杰出据欠据一张,确认欠煤款25000元。后张德全偿还鞠洪杰1000元,尚欠24000元煤款至今未付。现鞠洪杰起诉,要求张德全给付煤款2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张。本院认为:张德全与鞠洪杰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张德全就欠款事实向鞠洪杰出具欠据,足以证明,张德全与鞠洪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鞠洪杰要求张德全给付尚欠煤款24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张德全购买鞠洪杰的煤块质量有问题的辩解,因未提供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张德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鞠洪杰煤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德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权英爱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