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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志坚诉赵向民、王淑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坚,赵向民,王淑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691号原告:赵志坚,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向民,男,汉族,现住地址不详。被告:王淑艳,女,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原告赵志坚诉被告赵向民、王淑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向民、王淑艳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赵向民、王淑艳到庭应诉。原告赵志坚亦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赵向民、王淑艳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赵向民、王淑艳现住址不明,原告赵志坚又不能提供被告赵向民、王淑艳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志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0元,退还给原告赵志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