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5293张永龙与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龙,祁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293号原告:张永龙,男。被告:祁亮,男。原告张永龙与被告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8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且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要钱未果。被告祁亮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30日,被告祁亮向原告张永龙借款。原告给付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祁亮今借到张永龙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祁亮,2017.4.30。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祁亮向原告张永龙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久拖不还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永龙支付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祁亮承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