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彦斌与宗有银、康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斌,宗有银,康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斌,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宗有银,男,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康彦成,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彦斌与宗有银、康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彦斌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宗有银、康彦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宗有银、康彦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彦斌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康彦成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宗有银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彦斌与被执行人宗有银、康彦成于2017年8月2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宗有银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彦斌借款30万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彦斌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康彦成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宗有银在履行案件款时交纳。同日申请执行人王彦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