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姚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姚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1951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姚九,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籍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石桥村2号院,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赵建军与姚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九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