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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行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珠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306号起诉人郑珠英,女,194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7年8月8日收到郑珠英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房屋属于政府征收的台屿旧改项目,被起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起诉人公开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郑珠英子女分户补偿情况,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起诉人公开编号为NO:TYJG-0599《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郑珠英子女分户补偿情况。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向仓山区信访局申请公开子女分户补偿情况,无法证明其向本案被起诉人申请公开其子女分户补偿情况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珠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