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次伟与被执行人吴尚军、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少斌、孙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次伟,吴尚军,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少斌,孙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次伟,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吴尚军,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尚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少斌,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孙浩伟,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