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颐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凯,北京颐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凯,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京京,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颐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周易村。法定代表人:张英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2年8月6日出生,北京颐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黄凯与被上诉人北京颐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西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087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凯上诉称,颐西房地产公司自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为其实际经营地,但颐西房地产公司2013年就未再经营。其次,依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年报内容显示,颐西房地产公司自2015年至今,住所地和通信地址均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周易村。根据工商登记显示最后一次股东会议地点也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周易村,故黄凯认为颐西房地产公司主要办公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周易村。第三,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件与本案无关。黄凯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次诉讼,因颐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颐西房地产公司对黄凯的上诉向本院答辩称,颐西房地产公司虽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未在北京市通州区办公。颐西房地产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内(该院产权归颐西房地产公司所有),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黄凯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对颐西房地产公司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经一审法院现场核实颐西房地产公司并未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周易村办公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据此,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黄凯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黄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