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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1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被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庞 苗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