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坤泰铜业有限公司、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坤泰铜业有限公司,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坤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良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工业园区五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余国,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江西坤泰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厂房被中国银行鹰潭分行实现抵押权进行了处置,其法定代表人赵余国也因病死亡,被执行人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鹰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鑫冰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