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以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759号原告:刘以龙,男,195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梁溪区明途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民丰西苑210号二楼。业主:聂新颖,职务不详。原告刘以龙与被告梁溪区明途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以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以龙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以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