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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胜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胜,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胜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胜与胡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新东路北9号士多店内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2017年4月18日,民警将上述地点查获,当场起获相关的纸质投注单据16张,微信投注单11个,并抓获涉赌人员廖某、梁某等人,起获赌资人民币259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胜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胡某、廖某、梁某的证言以及辨认、指认笔录,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胜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胜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胜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胜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259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