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涂红卫与襄阳德公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红卫,襄阳德公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涂红卫,1975年6月2日。被执行人襄阳德公医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高辉,该院院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涂红卫与被执行人襄阳德公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德公医院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