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服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梁和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服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梁和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808号原告:中国电信服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代表人:丁学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波,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梁和平,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梁和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