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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新河与贺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河,贺广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213号原告:李新河。被告:贺广超。原告李新河诉被告贺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借款二十万元;被告支付所借款产生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