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占朋与程玉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朋,程玉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317号原告:赵占朋,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程玉发,男,194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朋与被告程玉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占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赵占朋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瑞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