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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交隧道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杨东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隧道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杨东胜,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隧道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安市航天基地飞天路***号西安北航科技园*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胜,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审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号院*号楼****层101内607。法定代表人:何国民,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中交隧道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本案只能按被告住所地的原则管辖;2、原裁定认定其为合同履行地没有证据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