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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云斌与余学增、丁存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增,丁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87号申请保全人曹云斌,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余学增,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丁存芬,女,1967年7月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曹云斌与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对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所有的坐落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14幢4号的房产实施了轮候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