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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1305徐永与徐晓波、王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徐晓波,王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305号申请人:徐永,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世元,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晓波,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王绍林,女,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徐永执行徐晓波、王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97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晓波、王绍林应支付给徐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67070元及利息。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书等;2、申请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02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