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家沟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宋宝林、李振堂、刘永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家沟村第二村民小组,宋宝林,李振堂,刘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孟家沟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负责人刘治平,孟家沟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宋宝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振堂,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永永,又名刘永,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孟家沟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宋宝林、李振堂、刘永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宋宝林、李振堂、刘永永向申请人孟家沟村第二村民小组偿还租赁费51万元,并支付占用申请人孟家沟村第二村名小组土地的租金损失(损失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照每年每亩3万元计算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宋宝林、李振堂、刘永永承担案件受理费8900元及执行费75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2014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的全部租赁费协商为81万元,起诉前已履行6万元,2017年7月6日履行3万元,剩余72万元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孟家沟村村长杨二增支付3万元;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两年租赁费共计54万元,待偿还完上述72万元后继续按照每月三万元的方式偿还;2019年4月13日以后是否继续租赁及租金数额再另行协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