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成友与李宾、邹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友,李宾,邹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491号原告:李成友,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李宾,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邹永珍(曾用名邹永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李成友与被告李宾、邹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成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友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成友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李玉凤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