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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成友与李宾、邹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友,李宾,邹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491号原告:李成友,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李宾,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邹永珍(曾用名邹永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李成友与被告李宾、邹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成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友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成友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李玉凤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