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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4822黄传明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明,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822-3号申请执行人黄传明,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刚,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黄传明与被执行人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9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雷明共欠原告陈浩浩借款55000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13日前还清原告。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徐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50000元,执行到位272163.2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按期到庭。2.自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刚名下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工商信息、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通过江苏法院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明在被执行人徐刚名下有徐州市泉山区天山绿洲三期13号楼2单元1001室的房产一套,我院依法查封该套房产,后经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6日协商,将该房产价值定为125万元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该房产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由本案申请人黄传明以最高价1098000元竞得,拍卖得款扣除该房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的贷款本息共计817936.79元,实际执行到位272163.21元。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多次敲门无果后,留置送达传票,并向邻居询问被执行人踪迹,均表示该被执行人常早出晚归,很少与其见面。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查看无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单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