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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周某、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周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737号原告:谢某,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艳,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琴,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本院实际收取3350元,多收的23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谢某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文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