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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蓝天涂料厂苗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苗永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694号原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经营者:李奇,男。被告:苗永宝,男。原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与被告苗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经营者李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永宝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苗永宝立即给付货款156360元;诉讼费用由苗永宝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中旬苗永宝从原告处赊购质感漆和乳胶漆,合计货款156360元。质感漆每桶100元,乳胶漆每桶160元,由原告负责送到工地。苗永宝一共给付原告80000元涂料款,返还了剩下价值18700元的质感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苗永宝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苗永宝辩称,我确实欠钱。2015年9月中旬我在大岭三合村三合社区包外墙涂料工程,通过曹军介绍李齐给我供应质感漆,我们不至一次敲定,给我涂料我先给付一半钱,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清,当时讲的质感漆85元一桶、乳胶漆140元一桶。开工前半个月,我让李齐多做出两锅料,期间停工3次,因涂料有色差,每次停工的损失都是由我承担的。后期涂料供应不上了,我抬钱又在别的地方买的涂料,后来又去长春进的料,工程到现在还没交工呢。原告说的口头协议不用他的质感漆不属实,是原告方说供应不上料了,我才不用的。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提供二十张入库单证明苗永宝赊购其质感漆2237桶、乳胶漆196桶,对此质证过程中苗永宝称无异议。由于当初双方对于质感漆和乳胶漆价格未能作出书面约定,且诉讼中经询问亦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提供马强的出庭证言、王永夫的出庭证言、赵凤阳的出庭证言、梁洪军的出庭证言以及任奎的证明材料、以往销售收据证明了公主岭市当地质感漆和乳胶漆的市场价格,而苗永宝经其申请延期开庭后两次庭审仍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要求苗永宝给付涂料款156360元(2237桶×100元/桶+196桶×160元/桶-80000元-18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苗永宝虽辩称涂料有色差、涂料供应不上等情况造成了损失,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抗辩理由无法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苗永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兰天涂料厂涂料款15636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苗永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谷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