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赵爽与吉林省山西商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爽,吉林省山西商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3民初728号原告:赵爽,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杨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山西商会。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号。法定代表人:杜继平,会长。委托代理人:白柱杰,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爽与被告吉林省山西商会(以下简称山西商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爽及委托代理人杨震、被告山西商会的委托代理人白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爽诉称:赵爽2011年7月1日入职山西商会,从事秘书处文秘岗位工作,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月工资3173元。2017年1月3日召开换届选举筹备组会议,会议中换届选举筹备组人员与赵爽交接工作,然后让赵爽放假休息。换届后,告知赵爽不能安排工作,让赵爽自行找工作,并拖欠赵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山西商会未给赵爽交纳社会保险。山西商会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赵爽的合法权益,之后赵爽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向赵爽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赵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山西商会向赵爽支付拖欠的工资6346元;二、山西商会向赵爽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38076元;三、山西商会向赵爽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903元。庭审中,赵爽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9038元。山西商会辩称:一、山西商会自2017年1月3日起,原来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已经变更,赵爽负责出纳及文秘的工作也没有有效交接,赵爽与商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2015年9月1日签订合同复印件,客观上无法证明赵爽2011年7月1日在山西商会处入职;二、在2017年2月,商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即通知赵爽及时上班或面谈,但赵爽拒绝上班也拒绝交接财务,山西商会从未以任何方式辞退赵爽,是赵爽拒绝继续上班;三、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1日到期之前,山西商会的负责人即按照法律规定口头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但当时商会领导之间关系较为复杂,赵爽因无法明确谁是下届会长及主管领导的情况下,表示待换届后再决定去留,并无赵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山西商会拒绝签订的情况,同时山西商会也希望赵爽能继续到商会继续工作。经审理查明:赵爽于2011年7月1日入职山西商会,从事秘书处文秘岗位工作,月工资3173元。山西商会与赵爽分别在2013年9月1日、2014年9月1日、2015年9月1日签订了3次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6年9月1日,之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赵爽在山西商会上班工作至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之后因山西商会换届赵爽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未再上班。2017年3月20日,赵爽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日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吉劳人仲字[2017]第2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赵爽于2011年7月1日入职山西商会,月工资3173元,双方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1日之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赵爽工作至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之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等事实,有山西商会会刊、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及证人山西商会原秘书长张玉民出庭作证等予以证明,足资认定属实。山西商会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出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认定赵爽与山西商会双方之间于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山西商会虽辩称没有辞退赵爽,但赵爽因山西商会换届自2016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上班是事实,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山西商会对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举证不能,故应认定山西商会违法解除了与赵爽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赵爽支付赔偿金。赵爽在山西商会工作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山西商会解除了与赵爽之间的劳动关系。赵爽在职时间不满5年6个月,故应按照5.5个月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其月工资3173元,因此山西商会应支付赵爽赔偿金3173元×5.5个月×2=34903元。由于赵爽已与山西商会连续签订了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6年9月1日合同到期之后,山西商会应当与赵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倍向赵爽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山西商会虽然表明未与赵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系赵爽自身原因,但山西商会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赵爽又予以否认,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山西商会应当向赵爽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之间为期4个月未支付的双倍薪金的差额,即3173元×4个月=1269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山西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支付原告赵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903元;二、被告吉林省山西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支付原告赵爽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692元;三、驳回原告赵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省山西商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春林人民陪审员 靳文杰人民陪审员 董世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