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8459935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法定代表人:韩玉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8359307H),住所地秭归县车管所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向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91408.06元工程款(含质保金,质保期已届满),由被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98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