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古晓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晓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704号罪犯古晓海。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河和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晓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古晓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州监狱因罪犯古晓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金芃;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谢浩涛、李燕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古晓海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古晓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6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晓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晓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