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同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741号原告上海同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宝红。被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世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原告上海同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