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765张福光与张成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光,张成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765号原告:张福光,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云,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福光诉被告张成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张福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福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光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柏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