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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765张福光与张成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光,张成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765号原告:张福光,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云,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张福光诉被告张成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张福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福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光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柏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