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118号原告谭某,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董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广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