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10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芳,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0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被执行人刘芳,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倪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浙019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芳、倪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是被执行人刘芳、倪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芳、倪华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朗轩8幢2单元2202室的房产【详见苏信房地估字(2017)杭第0200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芳、倪华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朗轩8幢2单元2202室的房产。竞买人吕永宏(身份号码:)以171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芳、倪华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朗轩8幢2单元2202室的房产【详见详见苏信房地估字(2017)杭第0200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吕永宏(身份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永宏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芳、倪华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朗轩8幢2单元2202室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首先查封为萧山法院,首封案号为(2015)杭萧执民字第4961号,处置权已经移交至本院)三、强制注销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经国用(2014)第0045**号)以及他项权证(抵押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号)。四、买受人吕永宏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执行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卜文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