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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宁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13号原告:王宁,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N01CQ3X。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国,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宁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审判员 关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