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泰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49号之一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伯乐路282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叶,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山,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山东泰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万君峰,董事长。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62元,减半收取计3531元,由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