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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乐朝与吴初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朝,吴初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177号原告:林乐朝,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初祝,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林乐朝诉被告吴初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林乐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乐朝以吴初祝下落不明、欲与吴初祝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乐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乐朝负担。审判员  田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书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