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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邱某、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邱某,李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邱某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1元,保全费5000元,由郭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1元,由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吴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