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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江平与被告罗肖“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平,罗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87号原告:何江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芹先,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肖,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何江平与被告罗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江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江平撤回对被告罗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何江平承担。审 判 长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