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江平与被告罗肖“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平,罗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87号原告:何江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芹先,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肖,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何江平与被告罗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江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江平撤回对被告罗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何江平承担。审 判 长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