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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彭玉与高茂俊、祁县永通汽车运输服务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彭玉,高茂俊,祁县永通汽车运输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32号申请人:王彭玉(系王志国之子),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申请人:高茂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被申请人:祁县永通汽车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昌源北路丹枫综合市场北门往西200路南。法定代表人:胡永青,总经理。申请人王彭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茂俊驾驶、被申请人祁县永通汽车运输服务部所有的×××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腾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其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彭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茂俊驾驶、被申请人祁县永通汽车运输服务部所有的×××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腾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