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鸿伟与被告艾克喜、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宜川公路管理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伟,艾克喜,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宜川公路管理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253号原告:杨鸿伟,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法定代理人:李彩琴(系原告杨鸿伟妻子),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凯,陕西黄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克喜,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昌,陕西黄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龙,陕西黄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宜川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宜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路管理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民,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路管理段员工,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负责人:李宜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鸿伟与被告艾克喜、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宜川公路管理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鸿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宜川公路管理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鸿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伟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宜川公路管理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杨鸿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媛审 判 员 马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