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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1号楼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曾川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揩云,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负责人:赵世元。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经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