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菩提岛精品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鑫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菩提岛精品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鑫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那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菩提岛精品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3518700088。法定代表人:卫红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睿,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纳鑫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西双十贰城泼水广场A-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71896242C。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正理,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那爽,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锡伯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睿,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菩提岛精品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岛花园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鑫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旅行社)、那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菩提岛花园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改判菩提岛花园酒店返还鑫泰旅行社押金5000元,驳回鑫泰旅行社一审其他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鑫泰旅行社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证据无事实、法律依据,导致认定事实与现实不相符。一审庭审中双方提交的《旅游业务合作协议》原件第四条第4项的约定不一致,被上诉人提供的原件中该项空白处有手填数字,而上诉人的合同原件中该项为空白、无数字,但一审法院草率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原件,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二、被上诉人自己的原因没有继续承包经营,而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退还2016年3月以后的承包金。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自行搬离了上诉人提供的经营场所。2016年3月以后被上诉人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免费接机服务,接机服务都是由上诉人来提供,且在此期间上诉人的所有网络订房都是开放的,根据网上订单情况房屋订满后自然会显示“满房”关闭网络订房,并不是上诉人将网络订房关闭。综上被上诉人应承担自己没有继续承包经营所导致的后果。故22500元承包费不应退还,上诉人只愿意退还被上诉人5000元的押金。被上诉人鑫泰旅行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那爽陈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鑫泰旅行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鑫泰旅行社与菩提岛花园酒店、那爽签订的《旅游业务合作协议》,由菩提岛花园酒店、那爽退还鑫泰旅行社商务中心承包金55000元及押金5000元,共计60000元;2.菩提岛花园酒店、那爽赔偿鑫泰旅行社违约金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初,鑫泰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朱江涛作为乙方与菩提岛花园酒店的那爽作为甲方签订了《旅游业务合作协议》,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甲方将酒店网络客人以及前台散客旅游咨询、旅游接待服务及接送机服务交给乙方,合作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旅游办公点(店堂内)和办公电话,主要负责本酒店所有客户的旅游咨询及旅游承揽业务,如客人要求接机,由乙方提供接机服务,甲方必须第一时间向乙方提供网络客户信息,甲方所有网络客户及前台散客需提供旅游租车或服务的,均由乙方负责接待,乙方必须保证充足的车辆或导游为甲方客人优质的旅游服务,甲方向乙方交纳6万元,其中5000元为押金,期满退还,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该款,酒店必须每天保留2间以上网络房,春节黄金周每天必须保证5间以上,如乙方违约,则须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对方一切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双方按合同履行至2016年3月底,因鑫泰旅行社认为菩提岛花园酒店未按合同履行,遂产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鑫泰旅行社根据一审法院(2016)云2801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认可朱江涛为鑫泰旅行社公司的代理人,那爽系合同中菩提岛花园酒店一栏的签字人,且该合同上加盖有菩提岛花园酒店的公章,可认定为其系代菩提岛花园酒店签字,该《旅游业务合作协议》系鑫泰旅行社与菩提岛花园酒店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一审判决的认证理由,对鑫泰旅行社提交的《旅游业务合作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现鑫泰旅行社根据合同约定第四条第4款“酒店必须每天保留2间以上的网络房”的约定,认为菩提岛花园酒店订出的房间数量不足,违反了合同约定,一审认为,该条款仅约定了菩提岛花园酒店应当保留网络房,而非约定菩提岛花园酒店必须售出网络房,故鑫泰旅行社对主张的理由不予采信。鑫泰旅行社与菩提岛花园酒店的合同仅履行至2016年3月底双方产生争议,鑫泰旅行社未再履行合同,根据鑫泰旅行社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酒店网络订房记录显示菩提岛花园酒店在2016年3月29日至4月2日期间未承接网络订单,且菩提岛花园酒店在携程网上的订房通道显示“满房”状态,其实际上未按合同约定保留网络房,也未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合同未解除的状况下,双方的行为均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旅游业务合作协议》实际已经解除,因鑫泰旅行社已在合同订立时向菩提岛花园酒店支付了55000元的承包费及押金5000元,而鑫泰旅行社经营的期间为2015年11月初至2016年3月底,共约六个月的时间,故对于鑫泰旅行社多缴纳的承包费22500元及押金5000元被告应当退还。那爽的行为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故鑫泰旅行社对那爽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菩提岛花园酒店向鑫泰旅行社退还承包费22500元及押金5000元;二、驳回鑫泰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上诉人菩提岛花园酒店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酒店必须每天保留2间以上网络房,春节黄金周每天必须保证5间以上”有异议,认为合同没有约定保留网络房的数量,数字是事后被上诉人鑫泰旅行社添加的。本院认为,上诉人菩提岛花园酒店的异议不符合双方签订《旅游业务合作协议》的目的,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鑫泰旅行社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争议焦点:上诉人菩提岛花园酒店应否退还被上诉人鑫泰旅行社承包费22500元。本院认为,2015年11月初,菩提岛花园酒店与鑫泰旅行社签订《旅游业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鑫泰旅行社与菩提岛花园酒店签订的《旅游业务合作协议》内容上看,鑫泰旅行社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网络订房的客户,协议中有保留网络房数字的约定,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故一审判决采信鑫泰旅行社提交的《旅游业务合作协议》并无不当。因菩提岛花园酒店未按合同约定保留网络房,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认可2016年3月底之后未再履行合同,故一审判决菩提岛花园酒店退还2016年3月底之后的承包费225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西双版纳菩提岛精品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菩提岛精品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兴胜审判员 蒋荣春审判员 李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幸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