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扶风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借款60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江 百度搜索“”